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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针对自然人税务居民如何界定?
2022-04-08

纳税人在在一个纳税年度,在新加坡境内居住(合理的临时离境除外)或者工作(作为公司董事的情况除外)超过 183 天,则属于“税收居民”(tax resident)身份,另外,新定居在新加坡的新加坡永久居民(SPR),或者在新加坡已连续工作三年,即使**年和第三年在新加坡居留少于183天。也属于“税收居民”,需就其在新加坡赚取的收入纳税,由于受雇于新加坡企业而在新加坡收到的来源于新加坡境外的收入也必须依法纳税。

183天指的是你在新加坡就业期间,逗留在新加坡的天数,包括周末和公共假日。就职期间因为合理理由出境新加坡,例如海外度假或出差,也算在逗留时间内

“非税收居民”是指一个公历年度内在新加坡受雇累计不超过60天的个人,“非税收居民”可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在新加坡担任董事、演艺人员以及在新加坡进修实习的非居民个人除外

非纳税居民只对其在新加坡境内赚取的收入缴纳所得税,税率为15%,或根据居民个人所得税率缴税,以较高者为准,但不得申请个人所得税减免

“非税收居民”董事费、咨询费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

“税收居民”有权就子女抚养费、职业培训费、保险费以及公积金(CPF)缴款等事项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